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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江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本院在执行江某申请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审判员 王占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秋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