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正辉与上海灏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晓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辉,上海灏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晓萍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495号原告:黄正辉。被告:上海灏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马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辉诉被告上海灏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晓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正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