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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正辉与上海灏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晓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辉,上海灏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晓萍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495号原告:黄正辉。被告:上海灏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马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辉诉被告上海灏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晓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正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