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姚勇、向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姚勇,向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3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吕跃,行长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56号被申请人:姚勇,男,汉族,住旺苍县。被申请人:向秀芳,女,汉族,住旺苍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勇、向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川0821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姚勇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账号的银行存款40000元。同时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自有的(房产证号:x**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姚勇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账号解除冻结。经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姚勇在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国华信用社xxx账号的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同时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自有的(房产证号:x**号)房产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迪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