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崇刚马成云等与陈南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崇刚,马成云,邓清勇,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陈南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642号原告:周崇刚,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钢,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成云,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钢,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清勇,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钢,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晴路2号A1幢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89361831。负责人:刘志儒,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志禹,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南熙,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原告周崇刚、马成云、邓清勇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陈南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崇刚、马成云、邓清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崇刚、马成云、邓清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