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住贸工程机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斌、王玉萍、李国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王玉萍,李国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民初1813号原告:住贸工程机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麻生浩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王玉萍,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李国昊,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住贸工程机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贸公司”)诉被告李斌、王玉萍、李国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住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斌、王玉萍、李国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斌、王玉萍共同支付到期货款58182.8元及支付迟延付款金1451.14元(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暂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以后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李斌、王玉萍共同支付未到期货款184080及迟延付款金(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暂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以后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李斌、王玉萍共同支付违约金18408元;4.李国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住贸公司与李斌签订《分期销售合同》一份,编号为SCCMF-1605P-SC016(S),其中约定李斌购买小松PC56-7挖掘机,机号DBJ109422,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王玉萍系李斌配偶,也在分期销售合同落款处签名。同时,李国昊向住贸公司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自愿作为李斌的保证人对《分期销售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住贸公司按约向李斌交付了挖掘机,但李斌至2017年1月20日已欠货款3期以上,经多次催收未果,李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玉萍、李国昊也未付款。李斌、王玉萍、李国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斌与王玉萍系夫妻关系,李国昊系李斌之子。2016年5月6日,住贸公司及其代理商四川住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斌签订了一份《分期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CCMF-1605P-SC016(S)),约定李斌向住贸公司购买挖掘机,机身号为DJB10942;李斌按照分期方式购买此设备,合同总价为357240元,李斌在本合同生效后支付81120元作为首付金额,并同时支付相关费用15084元,机价余款276120元,李斌分24期(月)向住贸公司履行;李斌累计或连续逾期付款达3期以上视为根本违约,住贸公司有权要求李斌一次性支付剩余分期款、迟延付款金及相应的违约金等,违约金按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金额的10%收取,住贸公司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此承担担保责任;李斌如逾期付款,按逾期额日息万分之五向住贸公司支付迟延付款金。此外,合同还就付款方式、质量要求基数标准、交提货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分期销售合同》的附件四(分期还款协议书)中将分期付款的金额、日期进行了详细的约定。王玉萍以李斌配偶名义在《分期销售合同》及附件上签名。同日,李国昊向住贸公司出具了一份《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确认其作为李斌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李斌向住贸公司购买挖掘机的分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包括到期、未到期分期付款及迟延付款金、违约金等费用。同日,李斌、李国昊与住贸公司的代理商四川住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协议》,约定将李国昊名下房产作为李斌的分期付款债务的抵押担保物,房产证号为土地使用证广国用(2013)第×××2号,抵押担保范围为DJB10942的整机尾款;李国昊在抵押期内将抵押财产的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由四川住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保管,李斌依协议偿还全部款项后,四川住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将其退还给李国昊。同日,李斌在《标的物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的液压挖掘机符合2016年5月6日与住贸公司、四川住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分期销售合同》的约定内容且不存在瑕疵。此后,李斌向住贸公司支付了首付款81120元及相关费用15084元,截止2016年12月5日又分两次支付部分分期款共计33857.18元,分五次支付延迟付款金共计2076.66元。诉讼中,住贸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迟延付款金的起算时间变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并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未到期货款的10%计算。以上事实有住贸公司的陈述及营业执照、结婚证、户籍信息、《分期销售合同》及附件、《抵押协议》、《标的物验收单》、客户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住贸公司的陈述及举出的《分期销售合同》、《抵押协议》、《标的物验收单》足以证明住贸公司与李斌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李斌欠住贸公司到期货款58182.8元、未到期货款184080元未付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分期销售合同》的约定,住贸公司在李斌逾期付款3期以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分期款,故李斌应当履行向住贸公司支付到期货款58182.8元及未到期货款184080元的义务。李斌未按时付款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住贸公司主张的迟延付款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到期货款,住贸公司要求李斌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17年1月21日,李斌应支付的到期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为3527.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076.66元,尚余1451.14元未付,李斌应向住贸公司支付。此后的到期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到期货款付清时止。根据《分期销售合同》的约定,住贸公司在李斌逾期付款3期以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分期款,住贸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即是依约主张权利,故其主张未到期货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住贸公司既主张了逾期付款利息,又主张了违约金,两者合计金额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故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未履行部分的总金额的6%计算,即242262.8元×6%=14535.77元。王玉萍与李斌系夫妻关系,王玉萍在李斌与住贸公司签订的《分期销售合同》及附件上以配偶的名义签名,足以说明其对合同内容的知晓确认,同时证明购买挖掘机的行为是夫妻共同所为,故王玉萍与李斌应当共同承担向住贸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的责任。李国昊为李斌依据《分期销售合同》产生的债务向住贸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现李斌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李国昊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国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斌、王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住贸工程机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到期货款5818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7年1月21日尚余1451.14元,从2017年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二、李斌、王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住贸工程机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未到期货款184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照年利率18%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三、李斌、王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住贸工程机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535.77元。四、李国昊对李斌、王玉萍的上述债务向住贸工程机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国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斌、王玉萍追偿。五、驳回住贸工程机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李斌、王玉萍、李国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