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耿某、刘某与何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耿某,何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939号原告刘某,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原告耿某,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被告何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耿某与被告何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耿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耿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耿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