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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耿某、刘某与何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耿某,何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939号原告刘某,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原告耿某,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被告何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耿某与被告何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耿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耿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耿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