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翟长孝、翟得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翟长孝,翟得灿,谭昭淑,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724号之一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力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工程机械市场。法定代表人:罗翔,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翟长孝,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翟得灿,男,199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谭昭淑,女,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第三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原告四力公司与被告翟长孝、翟得灿、谭昭淑及第三人汇银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四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79元,减半收取计939.5元。审判长 高 燕审判员 葛 坚人民陪审��杨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远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