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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忠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忠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义峰路(汇龙世纪商贸城)C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6647561771。法定代表人:夏超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华,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杨,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忠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其财务部门审核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错误,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颖审 判 员  周 炜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沁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