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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牛芳梁平县泰达钢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平区泰达钢材经营部,牛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7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蒋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袁,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平区泰达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经营者:文小彬,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声,重庆市梁平区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芳,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云建司)因与被申请人梁平区泰达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泰达经营部)、牛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少云建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牛芳是实际施工人,不是少云建司的员工,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少云建司与泰达经营部不存在合同关系,《欠条》是以牛芳个人名义出具的,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少云建司对牛芳购买钢材款既未追认也不存在授权。综上,少云建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少云建司应否承担支付钢材款的义务。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少云建司承建了重庆市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城丽景工程后,与牛芳等人订立了《内部施工项目经营承包协议书》,约定牛芳等人为少云建司重庆市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项目承包经营人,牛芳等人负责全面履行少云建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少云建司的义务,并享受有关权利,接受少云建司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管理;工程款划拨到少云建司账户,经财务做账后,再由牛芳等人支取等。不论少云建司与牛芳等人之间的真实关系是什么,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泰达经营部有理由相信牛芳等人为少云建司承建的涉案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再加上,涉案工地的外部承建标志为少云建司、牛芳等人的办公地点在少云建司的工地上、所购买钢材用于少云建司的工地、少云建司曾向泰达经营部支付100万元钢材款这些事实,泰达经营部有理由相信牛芳向其购买钢材的行为系代表少云建司履行职务的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在少云建司没有证据证明牛芳与泰达经营部结算确定尚欠的48万元已付清的情况下,少云建司应当承担支付钢材款的义务,并无不当。综上,少云建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甄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