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顺世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顺世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义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顺世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519号二层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隆金源,经理。被执行人林义长,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北京顺世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义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林义长,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义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北京顺世金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义长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