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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杨保华与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华,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974号原告杨保华,男,1951年3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徐洪伟,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64485935。法定代表人XX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永荣、庄洁,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65319X。法定代表人侍太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保华与被告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杨保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华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保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