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杨保华与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华,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974号原告杨保华,男,1951年3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徐洪伟,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64485935。法定代表人XX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永荣、庄洁,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65319X。法定代表人侍太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保华与被告连云港市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杨保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华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保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