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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异议人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农商行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异5号异议人: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曹兴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彭先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鲍学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农商行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以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黄承华审判员  桂 斌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舒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