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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德峰与王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峰,王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604号原告:赵德峰,男,汉族,1951年6月8日出生,居民,住曲阜市。被告:王晓阳,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曲阜市公安局干警,住曲阜市。原告赵德峰与被告王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并非被告的实际住址,本院无法送达,且该被告并不属于公告送达的法定情形,原告应在取得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德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应予退还赵德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继军人民陪审员  仪 娟人民陪审员  朱明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