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窦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窦海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224号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原建委四楼。法定代表人:孟庆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男,系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艳,女,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窦海艳,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万海艳、被告窦海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窦海艳给付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261元,并按日3‰支付违约金1658元,合计2919元。事实和理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窦海艳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xxx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7元收取。窦海艳系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01.7平方米,每月应缴物业费52.54元。窦海艳拖欠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261元至今未付。窦海艳辩称,其不交费是因为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具体包括:厨房供水的阀门被物业公司的修理人员给弄断了,房屋窗户在其刚进去的时候就是断裂的,地砖也是,上述问题,其多次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至今未解决。本院认为,窦海艳拖欠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61元物业服务费属实,其应按照约定向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要求窦海艳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依据不足。窦海艳就其抗辩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窦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61元;二、驳回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窦海艳负担,窦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