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明东申请执行王玉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东,王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徐明东,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玉君,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明东与被执行人王玉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