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潘朝羲与李朝杰、卢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朝羲,李朝杰,卢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529号原告潘朝羲,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委托代理人骆小林,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朝杰,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卢吉,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朝羲诉被告李朝杰、卢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朝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朝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朝羲撤回对被告李朝杰、卢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潘朝羲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