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保良、张怀全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保良,张怀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保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振,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怀全。再审申请人李保良因与被申请人张怀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保良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涉案房屋是开发商在建房时就建有该门,最初的产权是郑州中凯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存在侵权行为。二、被申请人并未证据证明申请人擅自开门的侵权事,也未有证据证明涉案东侧门的危险性,法院仅凭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问题洽商单就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故依法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申请人主张该涉案争议的东侧小门是原建筑,并非后来自己凿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房屋建设时设计方案在涉案争议东山墙局部开设外门,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责任。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保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