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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706号之一原告: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叶红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非,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计2224元,由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云辉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