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706号之一原告: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叶红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非,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计2224元,由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云辉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