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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轶嘉(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众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轶嘉(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众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316号原告:轶嘉(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媛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众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英。原告轶嘉(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三十集电视剧〈极目楚天舒〉联合摄制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投资款人民币54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以5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三十集电视剧〈极目楚天舒〉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嗣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投资款,也未按约通报财务收支表,且该剧剧组已经解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就双方履行《三十集电视剧〈极目楚天舒〉联合摄制合同》产生的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京0105民初2942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4月6日向被告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费交款通知书,被告也已按期交纳该案诉讼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仁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