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付正兵与郭家淼、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兵,郭家淼,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579号原告:付正兵,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刘胜波,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家淼,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金带路西侧汽车站旁,注册号:360426210000521。法定代表人:应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正兵与被告郭家淼、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正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36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正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家淼、德安鑫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朝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