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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武杰与周文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杰,周文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52号之一原告:张武杰,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被告:周文耀,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武杰与被告周文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武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武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张武杰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胡志敏人民陪审员  练棉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