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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晶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晶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二堡晟展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董洋,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晶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凤城镇卧庄村。法定代表人:郭志雄,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晶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晶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8734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87345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宋红亮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