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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8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大道475号(财富国际)公寓式办公楼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21846145。法定代表人:徐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XX,女,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XX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仙隐南路2号36幢三单元105室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XX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仙隐南路2号36幢三单元105室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锁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