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相宏、丰南区丰南镇铁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相宏,丰南区丰南镇铁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相宏,男,1960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南区丰南镇铁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65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建,该居委会主任。上诉人侯相宏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相宏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相宏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相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侯相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庆武审判员 沈 军审判员 徐万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