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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向远莲,李世金,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09037468U,负责人郑钦文。被执行人:向远莲,女,出生于1965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李世金,男,出生于1966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102号(原19号附6号安汉大观园4幢),组织机构代码56327274—7。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二段43号1幢1层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729812670。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公证处(2016)高证执字第029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向远莲、李世金、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远莲、李世金、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川RXXX**号货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