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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汉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汉春,娄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横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人民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705752077U。法定代表人:李德根,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汉春,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娄艳芳(系刘汉春妻子),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5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娄艳芳在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5020180000064573账户有股金及红利,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娄艳芳在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5020180000064573账户股金红利211840元(2015年度股金红利80000元与2016年度股金红利131840元)至横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横峰支行;账号:15×××4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