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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龙犯危险驾驶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89号被执行人刘龙,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城关镇。本院受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龙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17年5月2日依法作出(2017)陕09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处以罚金5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刘龙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对刘龙处以罚金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