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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崔立成、龙朋浩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立成,龙朋浩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798号申请人崔立成,男,1978年3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风光,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龙朋浩,男,1970年10月17日,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崔立成诉申请人龙朋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崔立成诉申请人龙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龙朋浩偿还申请人崔立成43万元,即时履行。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潇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