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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清万与刘光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万,刘光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李清万,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刘光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万与被执行人刘光进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光进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刘光进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刘光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刘光进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清万14125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