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0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2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号为粤W0XX**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浮市S276线3KM+600M路段时,因操作失当自跌,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套牌号为粤W0XX**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浮市S276线3KM+600M路段时,因操作失当自跌,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mg/100ml。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4、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5、光盘和光盘来源及制作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套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曾某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秋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