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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6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6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工业园航天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561696-6。法定代表人:王怡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北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016413-4。法定代表人:张明阳,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后本院作出(2017)鄂0902执6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并已将应付标的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