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景信达、景贵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信达,景贵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241号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顺县城关长发路。组织机构代码:522729000007751。法定代表人:周乐佳,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男,1985年10月20日生,布依族,住都匀市。系该社合规风险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桃,男,1986年4月15日生,苗族,住普安县。系该社合规风险部职工。被告:景信达,男,1998年12月12日生,布依族,住长顺县。被告:景贵兴,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长顺县。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景信达、景贵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富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