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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芳与被告张义江、刘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芳,张义江,刘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067号原告:赵文芳,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霞,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江,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军,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赵文芳与被告张义江、刘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春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羽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