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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委赔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魏敏与周至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敏,周至县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陕委赔监19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魏敏,女,汉族,1953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小杰,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周至县公安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二曲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少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解林辉,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蒲冯波,该局哑柏派出所所长。被申诉人(复议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任军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鹏,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贺川,该局法制处民警。申诉人魏敏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陕01委赔8号国家赔偿决定,以陕西省周至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陕01委赔8号国家赔偿决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二、直接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