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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兰祥纺织厂与李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兰祥纺织厂,李华,高密市兰祥纺织厂,李华,高密市兰祥纺织厂,李华,高密市兰祥纺织厂,李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327号原告:高密市兰祥纺织厂。委托代理人:甄文斌。被告:李华委托代理人:李储刚。原告高密市兰祥纺织厂(以下简称兰祥纺织厂)与被告李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密市兰祥纺织厂撤回对被告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凌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