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郝宗礼与魏官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宗礼,魏官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22执7号申请执行人:郝宗礼,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满花梅,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妻子。被执行人:魏官邦,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甘012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魏官邦返还申请执行人郝宗礼取暖费214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负担案件受理费384元。因被执行人魏官邦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宗礼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官邦缴付了案件款19800元及执行费227元,对剩余案件款2008元申请执行人郝宗礼书面表示放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2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种明审判员 慕克庆审判员 安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振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