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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玉平与于东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平,于东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民初4971号原告:孙玉平,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于东光,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山东贞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玉平与被告于东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孙玉平与被告于东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5日,被告做为中间商收购了原告的黄金梨,当时约定一车一结帐,而被告称没问题,公司会把款打到被告的卡上,直到梨采收结束款也没有结清,经多次索要,至今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要求被告付清欠款18000元。被告于东光辩称:该欠条确实是我本人所写,但是这些梨款是烟台圣丰果蔬有限公司欠的钱,我帮着公司向原告收购梨,圣丰公司不支付给我梨款,所以我也没有办法向原告还清梨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于东光向原告收购黄金梨,2016年4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款18000元一直未付。被告辩称“梨款是烟台圣丰果蔬有限公司欠的钱,我帮着公司向原告收购梨,圣丰公司不支付给我梨款,所以我也没有办法向原告还清梨款。”本院依法向烟台圣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该公司不认可委托过被告于东光向原告收购水果也不认可欠原告的任何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款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梨款是烟台圣丰果蔬有限公司欠的钱,我帮着公司向原告收购梨,圣丰公司不支付给我梨款,所以我也没有办法向原告还清梨款”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东光应付原告孙玉平欠款1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健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怡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