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友平与揭阳市揭东区广辉吹膜机械厂、方文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友平,揭阳市揭东区广辉吹膜机械厂,方文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554号原告:袁友平,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练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广辉吹膜机械厂,住所: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陇埔村,经营者:方文光。被告:方文光,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原告袁友平诉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广辉吹膜机械厂、方文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袁友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广辉吹膜机械厂、方文光接到应诉通知后,主动与原告和解并且已经付清欠款,双方纠纷已经得到妥善解决,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袁友平负担。审判员 黄望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