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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靳立振与菏泽尧舜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立振,菏泽尧舜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863号原告靳立振,男,汉族,1989年4月1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尧舜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71700200016868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尧舜牡丹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余洪智,系经理。原告靳立振诉被告菏泽尧舜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立振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孟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