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芳琴、赵久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芳琴,赵久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937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波,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芳琴,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赵久宵,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灯塔市。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芳琴、赵久宵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21元,减半收取131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卓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吉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