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申联慧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申联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申联慧,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申联慧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申联慧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联慧在你处的款3650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