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汕头金园工贸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精彩工艺品有限公司、谢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汕头市精彩工艺品有限公司,谢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2民初147号原告:汕头金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庄文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彦瑜,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精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文青。被告:谢崇明,男,现住汕头市。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史鑫,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汕头金园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工贸公司)与被告汕头市精彩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精彩公司)、谢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林彦瑜,被告精彩公司、谢崇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史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精彩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2.被告谢崇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9日,被告精彩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天,被告谢崇明作为借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上事实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向原告提出宽限还款的请求,原告同意给予宽限期。经协商,两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同意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月按1.6%计算利息,并保证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还利息1088000元,2017年2月28日前付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79800元。被告谢崇明仍作为借款担保人对被告精彩公司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上事实有两被告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为据。现《还款保证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两被告仍没有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精彩公司、谢崇明承认原告工贸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工贸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精彩公司、谢崇明没有提交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对原告工贸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精彩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借到汕头金园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肆佰万元正。借款时间拾天,定于2015.8.29前全款准时还清”。被告谢崇明在该《借条》中保证人处签名。2016年10月25日,被告精彩公司又向原告工贸公司出具《还款保证书》,载明:“我汕头市精彩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贵司借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因资金周转困难,资金未能付还,我司同意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月按1.6%计算利息,即陆万肆仟元付还贵司。该借款,我司保证于2017年1月20日前后付还利息壹佰零捌万捌仟元,2017年2月28日前后付还借款本金肆佰万元及利息柒万玖仟捌佰元”。被告谢崇明在该《还款保证书》中担保人处签名。之后,被告精彩公司一直没有还本付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工贸公司与被告精彩公司、谢崇明之间的借贷、保证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还款保证书》载明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前后,视为对还款日期约定不明,原告工贸公司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工贸公司请求被告精彩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崇明在《借条》中保证人处和《还款保证书》中担保人处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被告精彩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精彩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汕头金园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付);二、被告谢崇明对被告汕头市精彩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崇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头市精彩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74.6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52974.6元,由被告汕头市精彩工艺品有限公司、谢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燕芳审判员 谢俊光审判员 陈浩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绪龙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