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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李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李洪明,王晓东,李洪明,王晓东,李洪明,王晓东,李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906号原告:王晓东,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李洪明,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王晓东与被告李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洪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