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李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李洪明,王晓东,李洪明,王晓东,李洪明,王晓东,李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906号原告:王晓东,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李洪明,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王晓东与被告李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洪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