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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明江、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明江,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厉秀华,郑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钱明江,男,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宜船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84416046。法定代表人郑根亮。被执行人厉秀华,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郑鲜华,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明江与被执行人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厉秀华、郑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142404.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厉秀华、郑鲜华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小而未予冻结、扣划;2、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E×××××、浙E×××××、浙E×××××、浙E×××××、浙ER153**车辆(诉讼保全查封);查封了被告郑鲜华名下的车牌号为浙E×××××车辆(诉讼保全查封);查封了被告厉秀华名下的车牌号为浙E×××××、浙E×××××车辆(诉讼保全查封),但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找到,暂时无法处理;3、依法查封了被告郑鲜华名下的座落于浙江省湖州市南白鱼潭小区8幢503室房产(诉讼保全查封),依法查封了被告厉秀华名下的座落于长兴县和平镇鹿唐公路北侧的房产(诉讼保全查封),以上房产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3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柏凌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