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赤峰龙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赤峰龙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123号原告:李某1,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龙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男,1965年11月15日,现住址赤峰市新城区王府*期*号楼*单元***室。原告李某1诉被告赤峰龙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