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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747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宋某,内蒙古安林律师所律师。被告郭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