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747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宋某,内蒙古安林律师所律师。被告郭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