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果占军与果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占军,果明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107号原告:果占军,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果明昌,男,1953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果占军与被告果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果占军负担。审判员 刘 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