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亚修与宝丰县东亚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修,宝丰县东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566号原告:李亚修,住宝丰县。被告:宝丰县东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杨庄镇姜湾村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3XCJEN70。法定代表人:朱晓栋,经理。原告李亚修与被告宝丰县东亚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李亚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亚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亚修负担。审 判 长 徐烨晗审 判 员 康书宾人民陪审员 畅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松刚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