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包洁与南京轩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立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洁,南京轩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立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包洁,女,1996年2月1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南京轩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火瓦巷7号1303室。被执行人:宋立保,男,1967年3月20日生,住南京市。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包洁与南京轩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立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242384.7元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2017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包洁两万元整之后每月支付五千元整。由于执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包洁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包洁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包洁撤回执行申请;二、本案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恰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梦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