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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与被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95号原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以下简称诚利租赁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慧,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金山,本单位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巧珍,本单位副经理。被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军,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诚利租赁中心与被告湖南工程公司、中国五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起诉后被告已全部给付原告租赁费。本院认为,原告诚利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诚利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景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军 来源: